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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96號

聲請人
蔡宗哲
相對人
協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岡山區○○段1778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對相對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釋明完整之事實及理由。(如借款之事實)

四、相對人協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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