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 抗 告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司票 字第18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