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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9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09號

聲請人
士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華明
相對人
張富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本票原本二紙。

二、相對人張富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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