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
- 聲請人
- 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堡鐺
- 相對人
- 輝鴻瓦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慧
- 相對人
- 鄭敏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鴻瓦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輝鴻瓦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輝鴻瓦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鄭敏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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