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聲 請 人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發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敏哲 人 相 對 人 潘三光 相 對 人 潘介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發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敏哲、潘三光、潘介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敏哲、潘三光、潘介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發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民國100年7月1日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