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15號聲 請 人 楊祥��即宥品商行 相 對 人 李達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達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票號662952乙紙。 二、相對人李達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