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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31號

聲請人
致亨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瑜
相對人
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形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四、補列相對人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其送達地址。

五、釋明利率為何及其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六、提出如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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