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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24號

聲請人
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
相對人
陳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台端請求金額為1,500,000元聲請費應繳繳新台幣2,000元,惟所附收據新台幣為1,000元,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陳俊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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