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陳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24號聲 請 人 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 相 對 人 陳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台端請求金額為1,500,000元聲請 費應繳繳新台幣2,000元,惟所附收據新台幣為1,000元,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陳俊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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