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黃進典
- 相對人
- 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強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本票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553 號│├─┬──────┬─────────┬──────┬────┤│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號│ │ (新 台 幣) │ │ │├─┼──────┼─────────┼──────┼────┤│01│98年3月31日 │20,000,000元 │98年4月30日 │0000000 │├─┼──────┼─────────┼──────┼────┤│02│98年2月28日 │20,000,000元 │98年4月30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