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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59號

聲請人
隆成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平
相對人
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164964號函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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