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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

原告
許智森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被告
林楷濬(原姓名:林.

      林黃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撤銷贈與等(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18 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審救字第12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原告前揭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 日判決被告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600元(算式:高雄市○○區○○段612地號土地面積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0元/平方公尺+同段739建號房屋課稅現值269,600元=3,309,600元) ,應向被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3,76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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