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新發利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世昌
- 相對人
- 鈿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駿威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及第三段關於「100 年度鳳簡聲字第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司鳳簡聲字第80號」;另理由欄第三段關於「97年度司執全字第45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司執全字第45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