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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9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94號

聲請人
新發利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世昌
相對人
鈿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駿威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及第三段關於「100 年度鳳簡聲字第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司鳳簡聲字第80號」;另理由欄第三段關於「97年度司執全字第45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司執全字第45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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