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海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全
- 相對人
- 旭技研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加騰薰」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藤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