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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請人
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全
相對人
旭技研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加藤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加騰薰」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藤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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