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4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43號

聲請人
劦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菊
相對人
宋文欽即繁體誌藝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係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489 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1377號提存書影本1 份為證,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