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6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76號

聲請人
李偉宏即金峻億企業行
相對人
騏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悉相對人即債權人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執全字第54號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順裕營造有限公司之債權,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尚有糾葛。為此,聲請限期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聲字第74號裁定,以無管轄權為由移轉本院。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金錢債權之請求,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826 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1,496,718 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執全字第54號裁定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審建字第7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