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勞訴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勞訴字第43號
- 原告
- 裴友堅
- 原告
- 阮百越
- 原告
- 阮伯享
- 原告
- 黃文漓
- 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被告
- 保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寶玉
查原告與被告保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原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7,568 元(189,392 元×4 ),
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8,260 元在案,嗣原告於100 年10月18日庭
期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87,568 元(196,892 元×4 )
,則第一審裁判費應為8,590 元,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