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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 原告
    李茂盛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100 年11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仍應補繳裁判費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 被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1,500 元,業據原告繳給付861,000 元,則第一審裁判費應為9,470 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李茂盛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林慶雲律師 查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1,500 元,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8,700 元在案,嗣原告於100 年11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861,000 元,則第一審裁判費應為9,470 元,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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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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