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李茂盛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林慶雲律師 查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1,500 元,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8,700 元在案,嗣原告於100 年11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861,000 元,則第一審裁判費應為9,470 元,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