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建字第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龍發
- 被告
- 甲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020,25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於扣除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597元,經本院於100年2 月9 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16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0 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是以原告至遲應於100 年2 月21日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