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智字第9號
- 原告
- 鴻富運動用品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嗣漢
- 被告
- 人
- 被告
- 徐子平
- 被告
- 洪慶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增加被告徐子平、被告洪慶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