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統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良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奉經濟部核准解散,並選任呂良雄為清算人在案。經聲請人清算結果,積欠國稅局及高雄市監理處之債務已達新台幣(下同)2,096,505 元,而現存資產總額則為83,590元,現有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及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文、財產目錄等件為證。惟依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文所示,聲請人所積欠之欠稅、罰緩及應補稅額已達2,093,772 元,而聲請人名下僅有機械設備1 式及運輸設備1 輛價值計41,667元、現金22,849元、應收票據2,906 元及留抵稅額11,168元,總計資產價值83,59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之資產根本不足清償上開積欠之稅款,而無使其他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獲得部分清償之可能,是本件即無宣告聲請人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