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路得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華
- 被告
- 金玉滿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以被告積欠貨款及相當於寄託物價值之賠償款共新台幣(下同)727,905 元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業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0 元,該裁定並於99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