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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清償債務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原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被告
奕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春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16,439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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