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原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被 告 奕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春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16,439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