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

給付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被告
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

上當事人間給付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641元,該裁定業於100 年8 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