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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萬福
訴訟代理人
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珊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

臺幣2,613,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新臺幣25,84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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