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萬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琴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孟珊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
臺幣2,613,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新臺幣25,84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