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謦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建字第1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