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
11 號 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