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景祥、與被上訴人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11 號 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