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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2號

返還工程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告
麗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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