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
- 上訴人
- 駿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過堆祥
- 被上訴人
- 石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