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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謝肅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

上訴人
駿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堆祥
被上訴人
石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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