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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謝肅珍
  • 法定代理人
    過堆祥、吳永盛

  • 當事人
    駿逸工程有限公司石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 駿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堆祥 被上訴人  石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4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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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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