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 駿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堆祥 被上訴人 石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4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