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9號
- 原告
- 駿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文
- 被告
- 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匯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