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9號原 告 駿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被 告 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匯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正本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