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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上訴人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日恭
被上訴人
陳秋盛即岱亨石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6,1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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