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2號原 告 昕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惠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依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昱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