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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 原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家興工程行間因100年度建字第96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64,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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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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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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