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鄭瑞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家興工程行間因100年度建字第96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64,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