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靜愛
- 被上訴人
-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木順
- 被上訴人
- 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7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