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顏靜愛、東景股份有限公司、莊木順、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上 訴 人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被 上訴人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木順 被 上訴人 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7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