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 原告
-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屠益民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被告
-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法定代理人 WONG KONG.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複 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