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 法定代理人 WONG KONG.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