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CONTAINERR LINE LIMITED.)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4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