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屠益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47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