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WONG KONG TSUN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法定代理人「董建成」,應更正為「WONG KONG TSU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