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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6號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告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愛梅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告
凱榮國際海運有限公司 (Kana Logistics Asia Ltd)
法定代理人
鄭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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