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6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任律師
- 被告
-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愛梅
- 訴訟代理人
- 高木蘭律師
- 被告
- 凱榮國際海運有限公司 (Kana Logistics Asia Ltd)
- 法定代理人
- 鄭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