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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告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告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山二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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