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原 告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山二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