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
- 原告
-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 被告
-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山二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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