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成總
- 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5年7 月14日成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781,000,000 元,並以興建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或出售為業,惟自90年起聲請人即無力償還銀行本息,各銀行並各自拍賣聲請人名下財產作為清償,而依聲請人資料顯示,目前負債約為10億元,而包含設定抵押之資產僅5 仟餘萬元,顯見聲請人負債已遠大於資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然聲請人現尚有無別除權之財產約300 萬元,足供組成破產財團,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暨資產證明文件,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之一切財產構成破產財團,經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將之用以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而管理破產財團所需支付之各項財團費用及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均係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另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 條亦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滯納金、利息、滯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49條亦定有明文。因此,若破產財團所有之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及具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債權時,即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自應駁回破產之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查後,聲請人有如附表1 編號1 至6 所示之房屋及建地共 6筆,現值金額為17,268,070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12月24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90091487號函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明細表所載,聲請人尚有如附表1 編號7 至8 所示之現金及勞動準備金共計2,527,840 元。依上述金額計算,總計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為19,795,910元,堪予認定。
㈡次查,聲請人之債務情形:⒈積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別除權性質之扺押債權共106,800,000 元。⒉積欠稅捐債權如下;⑴積欠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本稅及滯怠報金,共計693,331 元;⑵積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等合計6,596,366 元;⒊積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1,008,215 元、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28,697,775元、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9,720,600元、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68,604,320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619,182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43,199 元、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407, 773 元、華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063,136元等普通借款債權,有原告之破產聲請狀、各該公司之陳報狀、本院債權憑證、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在卷可按,亦堪認定。
㈢據上所述,聲請人所餘資產僅有19,795,910元,而積欠具有別除權性質之債權則高達106,800,000 元,聲請人之上開資產於扣除別除權債權後,顯不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是核諸上開情事,若進行破產程序,破產財團之財產顯然無法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等破產程序費用,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對上列普通債權人而言,已無實際獲償之可能及實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聲請人之財產清冊 ┌──────────────────────────────┐ │不動產部分 │ ├──┬──────────┬───────┬────────┤ │編號│不 動 產 坐 落 │公告現值(新臺│備 註│ │ │ │幣) │ │ ├──┼──────────┼───────┼────────┤ │1 │高雄市○○區○○段四│ 10,491,070 元│設定抵押權債務 │ │ │小段3200地號土地 │ │106,800,000 元(│ │ │ │ │P.13) │ ├──┼──────────┼───────┼────────┤ │2 │高雄縣頂鹽田段728-25│ 5,700 元│ │ │ │號地號土地 │ │ │ │ │ │ │ │ ├──┼──────────┼───────┼────────┤ │3 │高雄縣梓官鄉○○○段│ 421,800 元│ │ │ │167-3地號土地 │ │ │ │ │ │ │ │ ├──┼──────────┼───────┼────────┤ │4 │高雄市三民區○○○路│ 1,512,600 元│設定抵押權債務 │ │ │189號房屋 │ │106,800,000 元(│ │ │ │ │P.15) │ ├──┼──────────┼───────┼────────┤ │5 │高雄市三民區○○○路│ 2,628,000 元│設定抵押權債務 │ │ │189號2樓房屋 │ │106,800,000 元(│ │ │ │ │P.17) │ ├──┼──────────┼───────┼────────┤ │6 │高雄市三民區○○○路│ 2,208,900 元│設定抵押權債務 │ │ │189號地下一層房屋 │ │106,800,000 元(│ │ │ │ │P.19) │ ├──┴──────────┴───────┴────────┤ │動產部分(現金) │ ├──┬──────────┬───────┬────────┤ │編號│動 產 名 稱│金 額│備 註│ ├──┼──────────┼───────┼────────┤ │7 │現金 │ 1,122,552 元│王炯棻律師保管中│ ├──┼──────────┼───────┼────────┤ │8 │勞退準備金 │ 1,405,288 元│已無被保險人(P.│ │ │ │ │27) │ ├──┴──────────┴───────┴────────┤ │合計:19,795,910元 │ └──────────────────────────────┘ 附表2: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債權種類 │ 備 註 │ ├──┼───────────────┼────────┼─────┼─────────┤ │ 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693,331元│ 稅金 │99年12月3 日財高國│ │ │ │ │ │稅徵字第0990082289│ │ │ │ │ │號函(P.118) │ ├──┼───────────────┼────────┼─────┼─────────┤ │ 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6,596,366元│房屋、地價│99年11月30日高市稽│ │ │ │ │、土增稅 │管字第0992712344號│ │ │ │ │ │函(P.111)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71,008,215元│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P59 )│ ├──┼───────────────┼────────┼─────┼─────────┤ │ 4 │中華票券高雄分公司 │ 28,697,775元│普通債權 │聲請人陳報(P4) │ ├──┼───────────────┼────────┼─────┼─────────┤ │ 5 │國際票券高雄分公司 │ 19,720,600元│普通債權 │聲請人陳報(P4) │ ├──┼───────────────┼────────┼─────┼─────────┤ │ 6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168,604,320元│普通債權 │原債權人為臺灣票券│ │ │公司臺灣分公司 │ │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 │ │P92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619,182元│普通債權 │原債權人為玉山票券│ │ │ │ │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 │ │P129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9,543,199元│普通債權 │原債權人為中國信託│ │ │ │ │ │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 │ │ │ │司(P119) │ ├──┼───────────────┼────────┼─────┼─────────┤ │ 9 │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 64,407,773元│普通債權 │聲權人陳報(P4) │ ├──┼───────────────┼────────┼─────┼─────────┤ │ 10 │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22,063,136元│普通債權 │原債權人為泛亞商業│ │ │ │ │ │銀行鼎強分行(P128│ │ │ │ │ │) │ ├──┼───────────────┼────────┼─────┼─────────┤ │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6,800,000 元│抵押權債權│原債權人為中國農民│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P77、91 ) │ ├──┴───────────────┴────────┴─────┴─────────┤ │合計:1,215,753,89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