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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黃麗雲
相對人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煌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欄所載「黃麗琴」、「6 號」應分別更正為「黃麗雲」、「6 號2 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 條規定綦詳。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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