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黃麗雲
- 相對人
-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煌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欄所載「黃麗琴」、「6 號」應分別更正為「黃麗雲」、「6 號2 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 條規定綦詳。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