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智
- 相對人
- 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宏
- 相對人
- 郭昭賢
郭昭陽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漢秦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