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相對人
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宏
相對人
郭昭賢

      郭昭陽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漢秦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