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盈發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惠子
- 相對人
- 璟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立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如提存美金參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准予變換提存當時同額等值之新臺幣或定存單。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判決,提存美金(下同)37,452元之現金以供擔保,茲因提存所不接受美金提存,致伊無法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免假執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揭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卷宗,經核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遂准聲請人如以37,452元提存於本院提存所,准予變換為提存當時同額等值之新臺幣或定存單以供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