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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淑芬
相對人
南昇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柯存賢
相對人
相對人
柯存賢

      柯黃秋香

      洪建華

      朱孫絹

      李泰宗

      柯珀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二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前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依本院裁定提存面額新台幣340 萬元之86年度乙類第3 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供擔保,因上開公債即將到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聲請將提存物變換為同額之97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提存供擔保事實,業已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提存所97年度存字第5254號提存書影本各1 份為證,經核,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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