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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號

抗告人
林江彥
相對人
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皇仁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聲字第3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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