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李美慧
- 相對人
- 台灣西克麥哈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仲弘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司全字第107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伊之財產,但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其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證屬實,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