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錢美娟 相 對 人 高盛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高盛成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盛成有限公司(下稱高盛成公司)之負責人孫百誼,已於民國95年4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且無其他負責人或經理人可處理業務,因高盛成公司未申報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相對人公司欠稅之執行,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選任適任之專業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8 條第4 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僅設董事1 人,94、95年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唯一之董事孫百誼業已於95年4 月10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可信為真實。相對人公司既僅設董事1 人,另別無經理人,顯見相對人公司確因董事孫百誼死亡,而無從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公司之虞,而聲請人既為職司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之權責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因此,本院審酌相對人唯一董事業於95年4 月10日死亡,無從辦理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事宜,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處理相對人公司事務之必要。茲依律師公會前函覆本院願意擔任清算人及破產管理人之律師名冊,另詢問其中李耿誠及余景登律師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臨時管理人,經余景登律師表示同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而依上開律師公會提供之名冊所載,余景登律師曾任貴金屬交易員及廣告企畫,專長為勞動法及財經法,客觀上應有相當能力處理相對人公司之事務,堪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係屬適當,爰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