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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辦理股份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深根 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即系爭伍佰股之轉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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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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