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貝 原告與被告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