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沅興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麟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盧真聖、盧銀河、港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
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告與被告盧真聖、盧銀河、港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
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