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康祺旺 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梅芬